今天去電內政部營建署詢問有關社區委員逾半數從缺之解決方式。

針對提出的問題,回覆如下:

1.委員辭職超過半數,該如何處理?

答:如社區規約中有明列委員人數,應補足委員人數,可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補選。

2.在新任委員未產生前,未辭職之委員是否可以依照規約36條執行相關事宜?

答:只要執行的項目不需經過合議即可

3.目前社區規定各區一位委員,如各區住戶還是無法推派代表擔任,社區規約是否可以進行修改?程序如何?

答:社區規約應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進行修改,通過後再依照修正後的產生方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補選。以上會議,如無法達到2/3出席人數,適用公寓大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即可。

4.內政部營建署頒定之公寓大廈管理辦法,是否有註明可另訂規定之條款,才能由社區進行修正?

答:本辦法之內文乃社區規約範本,社區當然有權利全部、部份或完全不採用。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且不違反現行法令,都是可以自行訂定的。

 

以上是目前得到官方的回覆,給大家參考,也做為管委會處理社區事務的依據。

如對上述內容有質疑,請去電:內政部營建署87712345,分機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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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府NO.9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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