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召開臨時緊急會議,但有些決議議題與緊急會議主題無關,是否應遵守?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台灣法律網】
【問題】
請問管委會以社區住戶遭竊,召開臨時緊急會議,但有些決議議題與緊急會議主題無關,是否合理?該遵循嗎?
【解析】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但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或「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註一)。
而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雖得以公告為之(但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不須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惟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亦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註二)。
至於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之會議紀錄,均應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兩者並無不同;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件、表決權之行使和限制及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苟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並依第32條規定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如當時主席未簽名,則可請求補正,應不影響決議之效力(註三)。
又規定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或「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情形之一者,應召開 臨時會議之立法理由,乃「為處理臨時或緊急事務應召開臨時會議,以應實需,爰設臨時會議召開事由之規定」,其並未禁止臨時會議「將管理委員選任事項以外,非緊急之其他事項」一併納入議決或以臨時動議提出。
從而,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1)係由有召集權人所召集,(2)在公告上也載明開會內容,(3)此公告期間亦大於或等於二日,(4)亦非管理委員選
任事項,(5)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件、表決權之行使和限制及區分所有權之計算方式,亦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6)並依第
32條規定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經主席(補正)簽名,(7)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後,一併納入議決或以臨時動議提出
並經議決之事項,即生拘束之效力,除該決議違反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他法律外,住戶自應遵守。
以上資訊感謝住戶江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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