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98)總字第0980506031號文 公告日期:98年5月6日
主旨:公共空間堆置物品違規事項。
說明:1.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2.住戶違反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3. 請住戶發揮公德心,共同維持社區整潔與秩序。
總督府第九期第四屆管理中心敬啟
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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