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98)總字第09800400220025號文 公告日期:98422

主旨:欠繳管理費之催收事宜

 

說明:

近來接獲住戶通知,有欠繳管理費之住戶煽動他人拒繳管理費之行為是為合法,管委會特別提醒各位芳鄰。

管委會執行管理費之催收皆屬合法合理,根據社區公約之規定,延遲繳納管理費,不僅需支付10%之滯納金與500元之罰款,且需負擔所有因管委會催繳管理費所產生之訴訟費用,造成管委會催繳之人力浪費,延誤社區公務推動,也徒增住戶管理費之負擔,實為損人不利己之行為。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住戶如積欠管理費,經強制執行管理費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必須要督促住戶改善,如果住戶在三個月內仍未清償管理費,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或聲請法院拍賣之。

這也意味著,不繳管理費的住戶,管理委員會是可以訴請法院請住戶強制搬離的,因此,建議住戶依照繳納期限繳交管理費以盡社區居民之義務,莫誤信不當之傳言,損害自己的權益。

社區百廢待舉,管委會正盡全力促使社區能步入正常運作,並且彌補過去一年停擺之社區修繕與維護工作,祈請住戶能互相體諒、團結一心,以提升總督府九期社區價值。

 

 

總督府第九期社區第四屆管理中心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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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督府NO.9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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