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府第九期社區規約
總督府第九期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為促進社區安全管理維護、提升生活居住品質特訂定本規約條款如下,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有遵守之義務。
第一部份:社區範圍定義及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第一條:本規約效力所及範圍
本規約效力及於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
本社區之範圍如使用執照-095林使字第275號(附件一)中所載之基地、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第二條: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區別
一、本社區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界定如後,其區劃界限詳如附件二(竣工圖說)標的物件之圖說。
(一)專有部分:指編定獨立門牌號碼或所在地址證明之家戶,並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人所有者。
(二)共用部分:指不屬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三)約定專用部分:社區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
(四)約定共用部分:社區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本社區法定空地、樓頂平臺為共用部分,應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非經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
三、本社區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非經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四、停車空間應依與起造人之買賣契約書之停車空間約定為約定專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對於陽臺不得任意裝置鐵窗,且不得妨礙消防逃生及救災機能,且應先經管理委員會同意,方得裝設。
第二部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第三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組成與召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舉行一次定期會議,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二、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時,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ㄧ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ㄧ以上連署,以書面載明召集之 目的及理由,並得於公告欄公告請求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三、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為社區最高權力組織,其決議擁有最高行政效力。
第四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提案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之議題,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對社區管理有討論議題之提案可由以下兩方式,提出議題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討論:
(一)經二分之ㄧ以上管理委員連署提案,並得由提案發起人於大會報告提案內容後由大會表決決議。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十分之ㄧ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十分之ㄧ以上連署提案,並得由提案發起人於大會報告提案內容後由大會表決決議。
二、前項提案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交管理委員會依決議執行。
三、前項未經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提案,主席得裁定將提案送交管理委員會研議於下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提出修訂版本討論,同一提案以提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討論三次為限。
第五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之選舉與決議投票
一、區分所有權人得於定期大會(訂於每年1月份舉行)上選舉下一年度之管理委員,並於選舉完成後20日內新、舊任委員會交接完成。
二、區分所有權人得於大會對住戶之提案行使投票表決。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四、下列各目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一)規約之訂定或變更。
(二)社區之重大修繕或改良。
(三)社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之一須重建者。
(四)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之強制出讓。
(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
(六)管理委員會執行費用之支付項目及支付辦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
五、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得依決議授權社區管理委員會制定各項管理辦法。
第三部份: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組成
一、社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事項及社區管理維護工作之組織,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為管理委員組成管理委員會。
二、管理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得區分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監察委員、機電委員、文康委員、安全委員;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住戶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及各管理委員選任時應予公告,解任時,亦同。
第七條: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職責
一、主任委員應至少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主任委員於開會前三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管理委員。
三、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管理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管理委員出席。但以代理一名委員為限。
五、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地點。
(二)出席人員及列席人員名單。
(三)討論事項之經過概要及決議事項內容。
六、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公告之。
第八條:社區管理委員委員之權責
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授權管理委員會各委員權責區分如下:
一、主任委員
(一)總督府第九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外之代表人。
(二)各委員由主任委員任之。
(三)負責召集並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四)縱理規劃委員會會務及監督管理單位業務之執行。
(五)負責與本社區有關會務及公共關係之接洽事宜。
二、副主任委員
(一)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二)聯繫及協助各委員執行業務。
(三)本社區管理業務、建設及修繕工程之規劃工作。
三、財務委員
(一)管理本社區公共財務之收支。
(二)控制各項收支及收繳款作業。各款項收支以金融機構專戶處理,同列「總督府第九期社區管理委員會」及財務委員印章;印章分別保存於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兩處。
(三)每月提報社區財務報表供管理委員會審核公佈之。
四、監察委員
(一)社區管理業務、建設及修繕工程發包之監督審核。
(二)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監督審核。
(三)監察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業務。
(四)管理(保全)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五、機電委員
(一)本社區設備、防災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二)督促各住戶履行社區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文康服務委員
(一)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推行。
(二)社區住戶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七、安全委員
(一)本社區安全、環境、防災、行政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二)督促各住戶履行社區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第九條:社區有關文件之保管責任
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簽名簿、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應由管理委員會負保管之責,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書面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拒絕。
第四部份:社區公共管理基金
第十條: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社區公共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
(一)公共基金。
(二)管理費。
二、公共基金來源:
由城寶建設公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提撥之新台幣1,425,000元整,依法於金融機構開設儲金帳戶存放孳息運用。
三、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四、管理費之收取以足敷第十一條第二款開支為原則。
五、管理費之收取標準辦法為:第一屆由管理委員會訂定通過後實施,並由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開始收繳。
第十一條: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支付社區公設之電費、水費。
(二)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四)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五)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六)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七)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八)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第十二條: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前條款之公共基金支出需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始得動用之。
二、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附屬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或影印之日期、時間與地點,該影印副本且不得對外公開發布。
第五部份:住戶公約及附則
第十三條: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之義務
一、為維護社區安全與增進生活品質,本社區住戶應確實遵守規約規定,並共同協力保持社區公共區域之整潔美觀。
二、本社區之外觀,全體住戶不得擅自加裝鐵窗、花(鐵)架或其他招牌、裝飾品於外牆,或做其他任何足以破壞或影響本社區高級美麗外觀之行為。另:
(一)一樓之招牌,其高度不得超過二樓底板。即不得佔用二樓以上之牆面。
(二)本社區之外牆面若需加裝鐵鋁窗者,由管理委員會選定統一品質、樣式及顏色,各戶不得有異議。
(三)各住戶如有違反規定,管理委員會有權制止或派人逕行拆除,亦得訴請法院強制拆除,違反公約之住戶同意絕不主張任何抗辨或異議,並願負擔回復原狀所生費用(含訴訟費及律師費)。
三、確實遵守以下各項使用管理辦法:
(一)裝潢施工管理辦法。
(二)地下停車場管理辦法。
(三)視聽室、休閒健身室、兒童遊戲室使用管理辦法。
(四)游泳池、SPA戲水區使用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違規之罰則
本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承諾願意共同遵守規約規定,違者罰繳新台幣五百元整,列入公共基金帳戶。
第十五條:本規約未約定事項,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本規約訂立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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